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
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可以上岗作业。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半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县级部门负责。
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2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可以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