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能设置2个生产系统。
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
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2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
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
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
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不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5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
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可以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
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
力争到2026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2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