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3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
从业人员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可以安排上岗作业。
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
加强矿山安全培训管理,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凡是安全准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煤矿智能化开采水平,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