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
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
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
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
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5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
“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8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