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税务登记证号码、机构信用代码。
对账户存在( )情形的,应严格控制,要求其限期更正。
对在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对破获一类案件的,奖励金额( )元。
对于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指的是地域风险子项中的( )。
对于与我行同属一个母公司或一家控股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我行在公司(集团)框架下与其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从()等角度全面评估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风险传导至境内。
对于因相同可疑交易特征而被系统频繁重复抽取为可疑案例的客户,监测岗可在反洗钱工作平台对其进行跟踪设置,跟踪期限离上次报送可疑报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天。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可采取的分析、识别措施包括( )。
对于提供经营网络支付、手机支付、预付卡、信用卡收单等非金融支付业务,我行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该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该境外机构的洗钱风险状况,报()同意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对于实际控制人,金融机构可择机采取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 )等合理手段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经营提供货币兑换、跨境汇款等资金(价值)转移服务业务的境外非金融机构,我行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该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该境外机构的洗钱风险状况,报( )同意后再决定是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或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对于高风险离岸公司,如有合理原因不能提供董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有)、被授权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件原件的,如为香港居民,须提供经( )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过且加盖了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所列特征的交易或其他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交易,代理机构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的( )中明确标注代理国际汇款业务,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境外金融机构,应当明确约定我行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遵循国际反洗钱监管惯例、自主控制洗钱以及恐怖融资风险等方面的需要,可对( )采取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非居民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你行可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要求,请非居民客户提供由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 )。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 ),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