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项目划分为Ⅰ级维修、Ⅱ级维修、Ⅲ级维修。
营业线安全限界外作业,不影响设备及行车,可纳入邻近营业线监管施工计划。
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不可委托车间胜任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当电务部门确认故障处所信号联锁及区间设备正常,仅是CTC/TDCS终端显示错误时,电务部门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销记,并注明不涉及工务、供电部门设备
未设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的车站,行车设备故障及抢修时,故障处理人员按规定处理故障。设备故障处理完毕或无法修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时,故障处理人员可向所属站段调度报告。站段调度应使用录音电话告知相关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故障设备影响范围及行车限制条件。车站值班员(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做好记录,并报告列车调度员,按规定组织行车。故障处理完毕后,设备管理单位须在24h内到登记车站办理书面登销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