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依法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款。
(总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时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款。
(总行)审计机关无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总行)审计机关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总行)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时,应当提供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等。对无法提供被调查、检查单位确定的账户名称或账号的,金融机构可拒绝查询。
(总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财政部门的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总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保监会负责人批准,签发《中国保监会查询账户通知书》。
(总行)公安机关办案时,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和省级公安部门不能直接到涉案账户的开户银行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必须由案件承办的公安机关办理。
(总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账户资金查询、冻结申请后应立即办理,并在当日将办理情况反馈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
(总行)对于涉案账户资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的,其查询、冻结由案件承办的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承办公安机关的省级部门出具“账户资金查询、冻结申请表”,经省级公安厅领导批准后,送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总行)案件风险排查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由总行案防合规部门确定排查方法,科学开展案件风险排查的频率和时间
(总行)内部控制是指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总行)本行全体人员是内部控制的执行者,履行本岗位内部控制各项具体职责。
(总行)内部控制评价主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本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对本行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总行)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