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出入境管理机关规定。
(总行)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国务院决定。
(总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
(总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碳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总行)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总行)各营业机构在为18岁以下中国公民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业务时,除要求监护人出具本人和账户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要求监护人出具账户使用人的户口簿等表明其与账户使用人监护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
(总行)内地银行可以为香港或澳门汇款人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利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储蓄账户不能用于转账支付。
(总行)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可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馆、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旅游、消费支付,也可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
(总行)从香港或澳门汇入的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通过清算行汇回香港或澳门,无须经内地开户银行审核其真实性。
(总行)在冻结期限内,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总行)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总行)人民法院不可以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总行)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
(总行)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总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依法查询、冻结资金账户、存款账户,应当出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查询通知书、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