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总行)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本单位的名称。
(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户、临时户和预算单位专用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总行)因注册验资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预留的印鉴可以是出资人之外的人的个人名章。
(总行)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总行)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
(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三级操作员可对本机构设置的操作员进行解锁、修改和查询。
(总行)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存贮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业务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账户信息进行对比,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监督管理。
(总行)开户许可证的核发遵循“谁使用,谁登记”的原则。
(总行)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资料
(总行)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的,银行机构应暂停通过该账户为存款人办理任何业务,并立即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银行机构提交的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审核,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
(总行)账号批量变更既可以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也可以变更相关存款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除账号之外的其它账户信息。
(总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需要批量变更账号的,由其法人机构在不迟于新账号启用前3个月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
(总行)在迁入方银行机构所在地开立有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在迁出方银行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能对其进行批量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