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注册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制造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乡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市场认可度。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班组负责人召开的会议记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油(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油(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