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不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无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可以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不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也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可以不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也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制造单位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能效工程质量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经双方口头约定,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