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作出的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视为本次检查无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50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9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为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30万人以上转移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50小时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为一般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一般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5人以下死亡为一般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2人以下重伤为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