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车作业人员在高度超过1.1m的站台上作业时,必须停车上下。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动车)。
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过岔汇报制度。
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50 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20 km/h。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 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 km/h。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25km/h。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准超过15 km/h。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3 km/h。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 km/h。
电力机车、动车组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应控制速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旅客未上下车完毕,不得进行旅客列车(车底)的连挂作业。
旅客未上下车完毕,除本务机车、补机摘挂作业外,不得进行旅客列车(车底)的连挂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