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所称民用机场包括临时机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等文件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公共航空运输安全保卫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