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怀孕妇女、儿童实施暴力犯罪的,人民警察一律不得对其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人民警察遇有发现怀孕妇女使用枪支实施暴力犯罪的,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发现怀孕妇女使用枪支实施暴力犯罪的,不得使用武器。
对怀孕妇女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发现儿童使用剧毒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发现儿童使用剧毒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不得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
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人民警察一律不得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人民警察遇有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遇有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犯罪分子已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民警察可以停止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