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意选择社会机构从事本单位的航空安保培训。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保经费投入和保障制度,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一经制定,非经批准,不得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航空安保方案,其内容与企业所制定的方案不得冲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应当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
从事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航线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制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载明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及其替代人员、航空安保机构负责人的姓名,以及24小时联系方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仅需报企业备案即可。
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正式运行后应及时报送本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
民航地区管理局只有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证审查通过后,方可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方案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以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
民航局可以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时,企业应适时组织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订的,在修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运营基地至少保存一份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在其每个通航的机场有一份可供随时查阅的航空安保方案或者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