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工作由总经理直接负责,并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可通过外聘社会化服务来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满足航空安保工作需要的行政岗位并配备足够的人员,但行政人员的专兼职比例不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置了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的,其分公司、基地等分支机构则无需设置航空安保机构,仅需派驻工作人员即可。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而基地等分支机构则仅需配备人员,无需设置机构。
未能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承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职责。
航空安全员可以代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其航空安保方案中规定的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内容应当包括目标管理体系、组织保障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属于其航空安保方案的一部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的依据是《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关于背景调查的程序和措施规定在本单位的安保方案中。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培训方案不是航空安保方案中的内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管理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航空安保人员仅需参加岗位培训。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新招录的航空安保人员既需要参加岗前培训也需要参加岗位培训。
航空安保人员的岗位培训不需要定期进行,但需每年完成核定的培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