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义务向其通航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其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安保业务关系的单位均需掌握企业航空安保方案的全部内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业务不得外包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工作人员均有权查阅本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的全部内容。
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只限于履行职责需要此种信息的应知人员。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通航的境内机场签订航空安保协议,以便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码共享、湿租等协议,应当包含安保协议中的内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的,应当在航空安保协议中对双方的航空安保责任的划分进行约定。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对航空安保协议进行检查。
旅客订座和离港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被随意对外提供。
窃取或非法泄露旅客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义务采取相应安保措施防止旅客信息被窃取或非法泄露。
社会媒体基于采访工作需要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旅客的订座和离港信息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同意。
公安机关为了侦破犯罪而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旅客的订座和离港信息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