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安排会见。
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知道案情的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
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的时间都要计入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不能撤销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