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犯罪集团的从犯,不可以取保候审。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继续取保候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要么采用保证金担保,要么采用保证人担保,不能同时并用。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可以监视居住。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在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后及时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协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当向其政协全国委员会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与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联系,予以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