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15日。
公安机关可以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拘留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决定。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不适用治安调解处理。
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停止执行。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看守所执行。
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