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作业期间,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不得擅自离岗,( )中断防护。《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作业完毕,现场防护员确认作业人员及机具、材料均已下道(出网)后,按照作业负责人指示通知( )本作业组结束防护。《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动车段天窗点外作业,每名现场防护员的防护范围顺线路方向不超过( )米,垂直线路方向不超过两条股道。《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动车段天窗作业中当因地形限制需穿越未封锁线路时,需由作业负责人在驻站防护设置到位的情况下统一组织。任何情况下穿越线路必须执行“( )”的要求。《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区间进行垂直天窗作业时,每名现场防护员的防护范围不超过( )米。《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垂直天窗”一个作业组设置两名及以上现场防护员时,须指定一名现场防护员为现场 ( )防护,负责与驻站联络员之间的联系,并将联系内容及时传达给作业组其他现场防护员。《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接触网停电作业当封锁股道在车站最外侧时,应站在该股道( )安全限界外进行防护。《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综合维修作业时,可由当日作业主体部门指派1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综合防护驻站联络员,( )可担任各专业驻站防护任务。《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有轨道作业车配合作业时驻站联络员应清楚轨道作业车配合作业时的运行情况,包括出入库、进入区间、( )时的运行路径。《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 )是指进入行车室(或调度所)担任防护作业的人员。《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防护员按照防护职责分为( )和现场防护员。《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作业单位在天窗时间以外需要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进行临时应急处理时,在 ( )登记要点,写清故障隐患影响情况、作业范围、要点时间、行车限制条件,邻线需要限速时写明邻线限速要求。《高速铁路区段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填记使用规定》-第二十七条。
施工维修要点登记、签认一次有效,签认后( )变更有关内容。《高速铁路区段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填记使用规定》-第十八条。
月度或季度定期设备联合检查、专特运前设备联合检查登记不使用本系统,仍使用 (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施工登销记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遇指纹仪不能使用时,应及时更换备用指纹仪,如主备用指纹仪均不能使用时,采用 ( )。《施工登销记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