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须立即启用备用的纸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办理登销记,不得延误。《施工登销记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设备检查登销记必须在系统对应的施工登销记、维修登销记、设备检查登销记模块分别进行,可以混用。《施工登销记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电子运统-46数据应保存一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篡改数据。《施工登销记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电子运统-46系统时间应与TDCS时间保持一致,严禁擅自修改系统时间。首次使用前,由电务负责调整系统时间。《施工登销记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须立即启用备用的纸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或《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办理登销记,不得延误。《施工登销记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工电段相关人员实行综合防护,由一名具备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统一办理时,登记、销记、签认落款为“××工电段 ×××”,无需工务、信号、供电各专业分别签认,涉及工务、信号、供电多专业的作业也无需工务、信号、供电专业内部相互配合签字,但在登销记内容中须按工务、信号、供电各专业的要素、内容、格式办理。《高速铁路区段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填记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
电子运统-46和纸质运统-46登销记内容具有同等效力。《高速铁路区段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填记使用规定》-第三十八条。
作业单位在天窗时间以外需要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隐患进行临时应急处理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要点,写清故障隐患影响情况、作业范围、要点时间、行车限制条件,邻线需要限速时写明邻线限速要求。《高速铁路区段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填记使用规定》-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故障或病害,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情况登记封锁或停用设备。《高速铁路区段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填记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每次使用带计数器的按钮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上登记。《高速铁路区段行车设备检查(施工)登记簿填记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入信号楼( )后应及时登记《人员出入登记簿》,接受车站( )值班干部或车站值班员的证件检查核对。《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作业防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作业时间以北京时间为标准计,实行( )小时制。《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基本规定。
有作业车作业时,同一行与其他作业组的作业范围不得交叉,且保持( )km以上安全距离。《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现场各作业组转场作业时,必须与( )进行联系,告知出发、到达的具体时间和作业位置。《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遇设备突发故障需上道检查、扫雪除冰、抢修处理等应急处置作业时,必须设置( )及现场防护员。《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作业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