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修休时自车辆送入站修作业场临修线至将《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交车站时为止不超过6小时。
空车临修休时自车辆送入站修作业场临修线至将《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交车站时为止不超过()小时。
铁路货车临修时,须认真核对《车辆检修通知书》()列检扣修故障信息与现车的一致性,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铁路货车临修质量标准补充规定:平车、平车-集装箱共用车木地板折断或破损大于100×100mm时截换或更换;木地板腐蚀或表面损伤面积大于原板面积的()%时截换或更换;压铁、压条丢失时补装。
对事故车破损程度超出()范围的,应按厂、段修有关规定办理入车辆段检修车间或车辆工厂修理。
铁路货车临修车辆检查分中间检查、()检查和落成检查。
()检查由工作者、工长(副)、质量检查员按转向架、基础制动、空气制动、钩缓装置、车体底架及附属件五个部分进行检查和交检。
铁路货车临修车辆向质量检查员交检或向验收员交验时,1辆车发现检查或修理的部位存有1件主要故障或()件及以上一般故障返工时为不合格车。
铁路货车临修车质量指标控制原则:一次交检合格率应达到()%及以上。
铁路货车站修作业场台账记录应纳入资料室集中管理、统一保存,便于存取和检索,保存期限为()年。
铁路货车站修作业场应建有铁路货车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称HMIS)站修子系统,逐步建立()指导检修系统、材料配件管理信息系统。
入厂、入段车辆回送前须保证配件齐全,符合运用状态。对入厂修()配件,车辆段在确保安全和不损坏其他车辆配件的前提下可拆卸下来留用,但须附有加盖车辆段公章的证明,并与相关工厂做好交接记录。
货车运用车间(站修作业场)车辆运用维修、临修时,应实行()修;拆下维修的配件应实行以旧换新(新品或经检修合格产品),配件回收和发放须办理登记手续。
货车厂、段修时,应严格执行车辆配件检修、换件记录制度,拆下车辆配件应实行定点检修,建立配件检修记录,登记检修数、合格数、()数。
车辆段应建立健全货车车辆配件()制度,对不能修复的、必换件不能利用的和寿命到期的车辆维修配件应按照集团公司、车辆段车辆配件报废处置有关要求进行报废鉴定,办理报废登记手续,并对报废配件进行损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