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规定了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及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
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可以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可以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系统突发性风险。
营业网点要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意愿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严禁捆绑销售,但可以根据产品特性进行搭售。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