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可以自行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可以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
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照要求开展《投诉分类及编码》标准应用实施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投诉分类及编码》标准应用实施进展情况,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机构的部门、人员、制度、系统等的配置完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申诉等非诉讼方式,及时有效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金融消费争议。
自2020年7月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每月初15个工作日内,以法人为单位向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上月《投诉统计表》及相关资料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按季度向社会公布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与处理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投诉资料,投诉办结后留存时间不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投诉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根据金融消费者的自主意愿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
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双录”有关规定。
在营业网点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区(公众教育区)的建设维护工作,布置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及时更新,视情况可与业务营销资料放置一起。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只有当金融消费者有明确要求时,金融机构才应当提供其拒绝继续接收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