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应当高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对“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的定义为:以公益性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银行、支付机构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推广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普惠金融重点目标群体获得最多、最好、最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的刑事争议。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但因投诉人原因导致无法告知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通过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金融消费者通过金融消费者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金融消费者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接收或者处理的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予接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中立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调解组织受理调解、中立评估申请后,可请求当事人无条件协助或者提供任何文件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未对银行、支付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重大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