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得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减轻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金融机构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法人。
所有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都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鼓励金融消费者和银行、支付机构充分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的培训对象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多发、风险较高的业务岗位,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适当提高培训的频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不得以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隐患的格式条款和服务协议文本及时进行修订即可,无需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