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目的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反诈法》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不得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
对涉嫌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各分行采取内部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客户持本人借记卡办理公司代缴费业务,系统录入时代理人选项应为“否”
智能柜台办理业务,若客户没有15 位证件号、但已有18 位证件号对应的客户号,且姓名与客户要开户的姓名不一致,则提示客户到柜台办理。
针对手机号实名制要求,如手机号码已被占用或手机号码非实名制,将在审核页面进行提示,无需审核人员进行确认。
现场审核人员可在审核页面对需要收取费用的交易系统自动计算的费用进行手工下调修改。
智能柜台读取身份证件信息完毕后,提示身份证件信息读取成功,请客户取出身份证件,否则无法进行后续交易。
使用智能柜台开卡,卡密码设置次数限制为5次,密码设置失败则自动销户。
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记录对象仅为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券。
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的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点自主清分和现金中心集中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从本行现金清分中心领取的纸币钱捆,在现金清分中心已记录冠字号码的,可不再重复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