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
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Ⅲ类户的,已开立Ⅰ类户再申请在同一银行开立Ⅲ类户的,银行可在Ⅰ类户实体介质上加载Ⅲ类账户功能。
对于Ⅱ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将其转为Ⅰ类户。
对于Ⅲ类户,银行可按规定对存款人身份信息进行进一步核验后,只可将其转为Ⅱ类户。
对于已在本银行开户的存款人再次提出开立同一种类银行账户申请的,银行应拒绝受理。
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如开户申请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前往银行网点,银行可以采取上门办理等方式办理开户。银行应合理控制个人以委托代理方式代理他人或者被他人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
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当登记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留存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书原件等,有条件的可留存开户过程的音频或视频等。
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只能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细化个人银行账户开立处理流程。
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处理渠道,对存款人办理的非柜面业务进行限额管理。
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业务的限额。
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银行应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设置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