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款人本人同名银行账户之间、存款人银行账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存款人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其他要素验证支付指令的,银行不得设置限额,存款人有设置限额意愿的除外。
银行应根据存款人风险等级、日常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因素,在存款人设定的交易限额内确定交易风险提示额度,并对交易风险提示额度进行动态管理。
对于超过交易风险提示额度的大额交易、短时高频和短时跨地区等疑似风险交易,银行应及时向存款人提示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提示方式由银行确定,具体包括交易前电话确认、账户余额实时提醒等。
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合理确定存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数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开户,不得单纯以开户数量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投诉评估机制,防止因片面降低客户投诉率而放松业务审核,切实保障银行账户实名制贯彻落实。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财务报销,以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
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纯磁条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简称发卡银行)。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负责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应将单位公务卡交回单位,由预算单位其他负责人持有。
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只能持一张单位公务卡,其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人民银行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人民银行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