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银行应科学核定客户表外票据业务授信规模,并将其纳入授信管理框架中。
银行根据票据业务具体的授信对象和规模搜集客户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杜绝超额授信。
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印发)的要求做好对不同票据业务对象和规模的分析评价。
在客户原有业务评价水平的有效期内,发生影响客户授信等的相关事项,银行应及时调整相关风险分析与评价。
银行应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确保承兑保证金为票据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依法落实。
银行应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应识别承兑保证金的是否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办理将存款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银行应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银行其他资金合并存放。
银行应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保证金管理应通过系统控制,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根据《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掩盖流动性风险。
根据《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银行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施授权、授信、审批“三权分离”,完善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业务管理。
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单独列立会计科目,严格按照业务合同(协议)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银行应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交易对手由法人总部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流动性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不得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等同业业务。
受理转贴现业务时,拟贴入银行必须确认交易对手已记载背书,禁止无背书买卖票据;已贴入银行必须于转贴现业务次日在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栏记载本机构名称,保障自身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