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评价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防控效果、接受及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等情况,包括配合行政调查、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配合监管工作情况、洗钱风险防控成果、有无重大违规事项、基层行评价、专业监管部门评价等内容。
法人金融机构在评级期间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未积极整改致使反洗钱合规状况持续恶化的,直接评定为()。
反洗钱分类评级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 )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分类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反映截至评级年度末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纳入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作为下一年度评级参考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和法人监管的原则,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结合年度(),适时调整评级标准和指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标准》(附1),在()基准分基础上,对评级指标逐项评价计分,确定法人金融机构的评级分数。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等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承担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各级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一级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一级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于( )审核后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并依法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总行、一级分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在系统可疑预警生成后的(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警的“排除”,并在此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排除情况的抽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