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现金清点人员在清点时,如果发现现金实物与现金存款凭证填写金额不符的(包括长款、短款及假币等),应立即通知签约存款人,由其按实际金额重新填制必须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存款凭证。
(总行)上门收款人员为我行员工的(需坚持双人经办原则),本条所指员工可以为正式员工,或尚在试用期的员工和已经提交离职申请,但尚未完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员工。
(总行)上门收款人员取回的现金必须交现金清点人员清点、记账,也可由上门收款人员直接清点记账,未经清点的款项不得入账。
(总行)服务经理不得直接经办自己的业务,如需办理,应以客户的身份在柜台外办理。但服务经理可以在业务系统中自行操作他人委托办理的业务。
(总行)对回收的对账单,如客户加盖的印鉴核对不符,应及时通知客户补签,有效补签前视同对账单回收成功。
(总行)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通过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的,出票银行应于次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
(总行)只有单位在华东三省一市区域内的人民币款项结算,才可以使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总行)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
(总行)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总行)持票人持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20日的支票,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至2012年4月20日内不行使而消灭。
(总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总行)如果持票人在法定的付款提示期限过后,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票据收款,或者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银行不得受理此项委托。如果汇票已经付款人承兑,应由持票人自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总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总行)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期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总行)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后,到期日出票人未备足款项,承兑银行可据此对该商业汇票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