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除外。
(总行)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因故未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清理该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余额返回原委托人。
(总行)境外投资者对不良债权的受让、经营和处置应符合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其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对受让不良债权的经营和处置,不得支取现金。
(总行)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各驻华机构,因经济活动需要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只可由“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构成。
(总行)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若提供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总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银行。
(总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收账户指证券公司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准备用于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其他结算主体之间进行一级法人交收用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总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分账户是指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集中存管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总行)变更存管银行的,证券公司应将与新存管银行签订的协议报证监局备案,并由新存管银行在监管信息系统内向证监局申请注销,并经证监局批准后,开立新存管银行账户。
(总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全额存入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在结算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清算和受托保管职责。
(总行)存管银行在收到证券公司资金划转请求后,应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专门身份标识进行识别,防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总行)存管银行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3号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限制业务、通报批评、公开批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总行)对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与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资金的划转,佣金部分应符合按佣金最低收取比例计算的上限要求;其他资金划转应注明划款用途。
(总行)存管银行在收到付款银行发来的资金汇划信息后,对于不符合“3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要求的划入请求,存管银行应拒绝入账,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当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总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