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总行)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总行)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总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中,约定代理是指银行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而产生的代理。
(总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委托他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银行汇票移存资金按当日同业拆借利率计息,定期支付。
(总行)汇兑业务的代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于当日至迟次日日终前将款项汇出,并及时将款项收入汇兑凭证记载的收款人账户。
(总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被代理行的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及时销毁;被代理行应将代理行的编押机具交还代理行。
(总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的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解除代理协议的,代理行应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编押机具及时销毁。
(总行)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总行)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银行汇票兑付时,应选择与出票行同系统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或出票行的代理兑付银行提示付款,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相关规定审核付款。
(总行)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总行)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后,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行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总行)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需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一致。
(总行)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需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且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总行)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