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瓦斯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高瓦斯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但有井下瓦斯抽采系统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低瓦斯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属“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属“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属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矿井总需风量为5080m3/min,实际供风为5000m3/min的,制定安全措施后,不属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新建矿井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但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不属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串联通风的不属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矿井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属“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高瓦斯矿井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不属“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属“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