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属重大事故隐患。
高瓦斯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属重大事故隐患。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属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重大事故隐患。
某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80万t/a,全年产量为185万t,属重大事故隐患。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属“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煤矿制定井下劳动定员为生产班190人,因增加工作地点四点班入井为216人,不属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属“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属“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