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统一购(建)资产委托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1〕296号),本办法所称托管资产是指各行社共同出资,由省联社统一购建的房屋、建筑物及单个合同金额在()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所有资产。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统一购(建)资产委托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1〕296号),省联社()部门负责托管资产的价值分割、收益划拨、托管期内所托资产的费用核算。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统一购(建)资产委托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1〕296号),()负责资产核算、折旧计提、收益确认以及风险分类。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统一购(建)资产委托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1〕296号),资产委托管理所产生的收益由省联社统一开票、统一代收、按()划拨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1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1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公务接待就餐安排在各级机构内部食堂。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标准可安排接待用餐()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1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商务活动时间超过一天的,商务招待宴请不得超过()次。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1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公务接待中接待对象为13人,接待方陪餐人数不超过()。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1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商务招待中接待对象为11人,接待方陪餐人数不超过()。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1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公务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协议酒店。出差人员住宿费用()。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1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商务招待活动确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元。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异地交流任职领导人员周转住房管理规定》(黔农信党办发〔2023〕24号),领导人员调离、离任、改非、内退或退休的,应于()个工作日内腾退周转住房,并结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异地交流任职领导人员周转住房管理规定》(黔农信党办发〔2023〕24号),异地交流任职领导人员是指经省联社党委推荐(提名)担任审计中心、行社领导职务的人员,且任职工作地与()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特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异地交流任职领导人员周转住房管理规定(黔农信党办发〔2023〕24号),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存量房源,可按照必须必要、经济实用原则进行()。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3〕1号)、《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省委宣传部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国资通考核〔2021〕137号),接待对象由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元;厅(局)级领导以下人员带队的,人均不得超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