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的(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企业应当对安全设备( )、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
煤矿企业不得( )组织生产。
煤矿开采需要保护的( )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煤矿开采水文地质类型( )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煤矿开采( )煤层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生产( )应当抄送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 )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煤矿企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组织验收完毕。
露天煤矿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加强边坡监测工作。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把复工复产关,实行审查审批终身负责制。
坚持( ),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