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会有负面影响,增加思想负担,不利于安全生产。
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其他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本保证。
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没有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法律,才有实施保证;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文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凡属违法行为,都应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
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