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并(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安全设备的(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刑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坚持( ),避免偏离实践导向的修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有效执行。
《刑法》规定:( )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 ),而拒不执行的,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 ),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 )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 )、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 ),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 )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造成事故的,应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