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公安民警可以鸣枪警告。
对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行为人,公安民警处置时不得使用武器。
公安民警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女性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进行,对于危及公安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也必须由女民警进行检查。
公安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不得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检查。
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口头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警械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公安民警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可以口头制止。
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公安民警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