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制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的依据。
境外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航班飞抵中国境内的,也应遵守《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的各项要求。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货运工作的安保不适用于《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无论是从事境内业务还是境外业务,都有义务遵守《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空警作为人民警察,履行的是《人民警察法》中的各项职责,无需遵守《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机长依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指示航空安全员对机上扰乱行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而引发的诉讼中,概不负责。
普通旅客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基于运输合同而确立的民事关系,作为平等主体的一方,普通旅客没有义务遵守《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某航空公司已设立了保卫部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分公司无需另行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
有派驻空警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无需再配备航空安全员队伍。
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根据本公司运营实际,确定是否在机上派遣航空安全员。
根据民航现有规定,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评估为低风险的航线,可以不派遣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从事本单位行政工作的,不影响其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