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制止。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公安民警不得调整处置措施。
公安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不得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同时,必须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民警不得口头制止。
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公安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公安民警口头制止的,公安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
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不得徒手制止。
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
公安民警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后,不得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公安民警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