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通知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查办,并及时反馈。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介绍信,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执行。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可暂不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仅将受案材料报领导审批。
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外,作其他鉴定的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