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24〕46号)规定,车站安检仪的前后端和安全门进出口须分别安装有摄像机。安检仪和安全门摄像机可接入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24〕46号)规定,对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无异常情况(针孔、破封等)的液体(如瓶装酒、水、易拉罐饮料等)或能够确认其物质安全性的块(膏)状物品(如肥皂等)予以放行。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24〕46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调换、变卖、私拿私藏或私自处置查获的禁限物品,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24〕46号)规定,对殴打、辱骂安检人员,冲闯、堵塞安检通道,破坏、损毁、占用安检设备设施、场地等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拒绝其进站、乘车、办理托运或寄存。涉嫌违法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24〕46号)规定,安检人员作业时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女性旅客须由安检手检员进行人身检查,安检人员仪容仪表应符合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相关要求。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24〕46号)规定,客运车站区域内的其他单位,可以设置旅客进站、安检通道。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上铁客〔2024〕46号)规定,车站及站区相关单位应制定措施严禁非工作人员通过行李房等处所进站。
《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旅客禁限物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6号 )规定,自制无标识的散装食用油(含花生油、胡麻油、菜籽油、香油等)、酱油、醋等,确认无危险性且包装完好、不溢洒的,可以随身携带。
《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旅客禁限物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6号 )规定,无标识的瓶(袋)装中药液,确认无危险性且包装完好、不溢洒的,可以随身携带。
《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旅客禁限物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6号 )规定,榴莲、臭豆腐、螺蛳粉等食品,不可以携带。
《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旅客禁限物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6号 )规定,含酒精类湿巾不准携带。
《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旅客禁限物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6号 )规定,日用酒精消毒液、75%乙醇消毒液(瓶身有“医用”标识),可限量携带,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 100 毫升,限带 1 件。
《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旅客禁限物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6号 )规定,工业酒精类的,禁止随身携带。
《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旅客禁限物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6号 )规定,次氯酸消毒液、84 消毒液、滴露消毒液等日用含氯消毒液,包装完好、不产生刺激性气味的,可以随身携带。
《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旅客禁限物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客管〔2023〕16号 )规定,含酒精成分的凝胶或喷雾类日用品,非自喷压力容器包装的,可限量携带,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 100 毫升,限带 1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