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 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供电企业应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蓝色区域。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 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供电企业应在每季度末月3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 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自然人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代自然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申请备案。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 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电网接入,电网企业在并网前应通过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及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等方式进行确认。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 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未经允许可以自行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 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供电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 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所有户用光伏项目申请电网接入时,用电户名与光伏新装屋顶户主身份证明一致的,无需提供产权证明。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4〕 94号),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20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及时办理纳入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的电网接入手续。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4〕 94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每个设区市不超过6万千瓦、每个省直管试点县不超过2万千瓦建设规模,制定本地区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
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4〕 94号),全部自发自用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不受建设规模限制,无需配置储能。
根据《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营销工作〔2023〕81号),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可以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部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
根据《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营销工作〔2023〕81号),选择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原则上应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不跨越建筑红线向其他用户直接供电。
根据《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营销工作〔2023〕81号),市、县供电公司发展、运检、营销、调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统筹开展消纳能力和设备承载力测算、对外发布等工作,红色区域确需接入项目,应开展专项评估。
根据《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营销工作〔2023〕81号),接入高压客户内部专变低压侧的分布式电源,单台变压器接入分布式电源总量执行单台变压器接入分布式电源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其变压器额定容量60%。
根据《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营销工作〔2023〕81号),分布式电源项目办理销户业务时,应在电能表装拆环节对项目的发电量、上网电量进行最终校核,经客户经理确认签字后进行发电费用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