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9〕431号)规定,高压客户实行“联合勘查、当场办结”,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完成现场勘查。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9〕431号)规定:对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的,应在勘查意见中说明原因,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9〕431号)规定,勘查人员发现客户现场存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电,及时报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并暂缓办理该客户用电业务。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排查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业扩报装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规定,并行推进业务流程,提前做好启动送电准备工作,按照验收、装表、送电“三位一体”原则,同步协助客户办结合同签订、费用结算等送电前置手续。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国家电网企管〔2019〕431号)规定,接电后应检查采集终端、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现场抄录电能表示数,记录送电时间、变压器启用时间等相关信息,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新装(增容)送电单,并请客户签字确认。
《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单位,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可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企业要求用户委托其代建或者指定特定单位代建用户受电工程,不认定为“三指定”行为。
《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三指定”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委托实施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特定设计、施工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不可认定为“三指定” 行为。
《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国能发监管〔2020〕65号)规定,供电公司采用不合理的供电方案答复标准、拖延供电方案答复时间等方式,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可以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体外循环” 问题是指实际受理申请、现场作业时间与系统记录不一致等情况,其产生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存在漏洞,如业务办理与系统记录脱节等,而非主要由客户故意不配合导致。文中重点强调了企业内部治理的必要性,旨在规范业务流程,加强监管,以解决此类问题。
治理 “体外循环” 问题需要多方面措施共同推进,包括规范业务流程、加强技术手段支撑、完善制度保障等,仅依靠加强员工惩罚力度远远不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文中提出了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体现了全面治理的重要性。
优化时限考核指标后,业务办理速度会加快,但会导致业务办理质量下降。( )
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后,所有出现 “体外循环” 问题的单位都会受到相同程度的处罚。( )
业务办理与工单流转同步进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性,但无法完全杜绝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不可抗力因素、客户特殊需求等仍可能导致新的问题产生,需要持续优化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