υmax≤120 km/h正线及到发线,钢轨(75以下~60kg/m),总磨耗14nn,应判定为轻伤。
其它站线钢轨(75以下~60kg/m),总磨耗( )mm,应判定为轻伤。
υmax≤120 km/h正线及到发线,钢轨(60以下~50),总磨耗12mm,应判定为( )。
υmax≤120km/h正线、到发线及其他站线,钢轨(75以下~60kg/m),垂直磨耗11mm,应判定为( )。
υmax>160 km/h正线,钢轨(75以下~60kg/m),垂直磨耗10mm,应判定为( )。
υmax≤120km/h正线、到发线及其他站线,钢轨(50以下~43),垂直磨耗9mm,应判定为( )。
υmax≤120 km/h 正线、到发线及其他站线,钢轨(75以下~60kg/m),侧面磨耗19mm,应判定为( )。
υmax>160 km/h正线,钢轨(75以下~60kg/m),侧面磨耗12mm,应判定为( )。
160 km/h≥υmax>120 km/h正线,钢轨(75以下~60kg/m),侧面磨耗16mm,应判定为( )。
υmax≤120 km/h 正线、到发线及其他站线,钢轨(60以下~50kg/m),侧面磨耗17mm,应判定为( )。
υmax≤120 km/h 正线、到发线及其他站线,钢轨(50以下~43kg/m),侧面磨耗15mm,应判定为( )。
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应判定为钢轨( )。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 mm且深度大于10 mm的掉块,应判定为钢轨( )。
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mm且深度大于5mm的掉块,应判定为钢轨( )。
在每节轨上,接头相差量不应大于3 mm,并应前后、左右抵消,在两股钢轨上累计相差量最大不得大于( ) mm。